记者昨日于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获悉,因私自生产假冒LV商标的包,被告张某被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张某在鼎湖区坑口某出租屋内设立皮具厂,在没有工商、税务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未经注册商标“LV”所有人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公司的许可下,组织工人生产假冒的“LV”品牌钱包。
2010年12月,鼎湖区公安机关采取行动,在张某经营的皮具厂和其他地方查获成品“LV”品牌钱包897个,未包装的钱包66个、半成品564个;生产机器和原材料一批。
鼎湖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未经注册商标“LV”的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非法经营数额近7万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