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假蔡林记对簿公堂,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昨日开庭审理了该案。当日,原被告双方当庭交换了证据并就对方的证据提出了质证意见。庭审结束后,双方都同意合议庭主持调解。

经合议庭评议后,法院于10月21日下达诉前禁止令裁定书并予以执法——令被申请人熊克生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武汉市武昌区蔡明纬风味餐厅使用包含“蔡林记”字样的标识,并拆除全部包含“蔡林记”字样的标识。该餐厅包含“蔡林记”字样的招牌、标识、宣传品、一次性杯碗等也予以查封、扣押。法院同时冻结了蔡林记价值50万元的担保财产。

根据商标法第57条,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损害竞争对手利益。

被申请人熊克生在其经营的武汉市武昌区蔡明纬风味餐厅牌匾、招牌、宣传品、一次性杯碗上使用的“老蔡林记”标识,与申请人武汉蔡林记商贸有限公司享有专用权的第1025560号及第8276121号的两个商标构成近似,且熊克生所经营范围“小吃服务”属于武汉蔡林记商贸有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内,极有可能造成相关消费者误认为两者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关系,或者是认为申请人所经营的“老蔡林记”才是正宗的“蔡林记”面食经营者,从而给申请人的商誉造成贬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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