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其中包括(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属于服务商标侵权行为包括:(1)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擅自使用与他人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服务商标的;(2)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擅自将与他人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服务名称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同时,在服务场所、服务招牌、服务工具以及商业交易文书上使用服务商标也视为服务商标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