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市企业中开展“争创驰名(著名)商标活动”是实施商标战略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发展主导产业、进行规模经营的必由之路,是实现产品利益最大化、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的切入点和突破口,是提高企业社会知名度、增强企业社会影响力最快捷、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和途径,也是落实市委、市政府《扶持60户重点企业加快发展意见》的具体实践。对于促使企业做大做强、促进菏泽经济高速度、超常规、跨越式发展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和影响。这就是开展“两个活动”的出发点。
  具体来说有哪些好处,仅就著名商标而言,国家法律法规对著名商标所有人特别保护措施至少有以下十点:
  1、同类保护。扩大了同类商品保护范围,同一种相类似的商品,判定是否构成侵权,主要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认定,在实际运用中有一定难度,在适用《商标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经常发生争议。而《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就解决了这一难题,《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作为名称、包装、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注册商标使用,可能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具体、明确、易于操作,有利于执法。
  2.跨类保护。《商标法》对商标专用权所有人的保护限定于同类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对于不是同类商品的商标使用人不按侵权论处,而驰(著)名商标除外。
  3.跨区域保护。我国已加入《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和《马德里协定》,对于驰名商标而言,在世界各国都给予特别保护,对于著名商标而言,省工商局协助解决。
  4.企业名称专用。也就是说任何一家注册企业都不能将他人的驰(著)名商标名称作为自己的名称、字号使用。
  5.当然的知名商品。《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仿冒知名商品的认定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可遵循,也容易产生歧义和纠纷。《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著名商标所指商品为知名商品”。解决了对仿冒知名商品的认定争议。
  6.域名保护。任何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社会团体等均不能将驰(著)名商标名称的相同文字、字母作为域名使用。
  7.专项行动保护。行政、司法、企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定期不定期对商标侵权案件的专项执法行动,切实保护了驰著名商标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声誉。
  8.广告宣传。《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可以在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业务函件、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宣传活动中使用“著名商标”字样。
  9.地方政府奖励优惠政策。市委奖励著名商标企业5万,驰名商标企业50万。各县又有3万-10万的奖励优惠。
  10.独特象征。获得驰著名商标的企业象征着在全国或全省同行业中居于领先地位,是“领头雁”和龙头,其规模、产值、纳税、市场占有率等各项指标居于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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