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威啤酒瓶重复利用引发的商标侵权

为节约成本,中国的啤酒生产商一直都使用回收的啤酒瓶重新灌装,但很多大型的啤酒生产商在啤酒瓶的玻璃上烙上了自己的商标,并且只使用自己的啤酒瓶,而小型的啤酒生产商则使用无法做到这点,当小型啤酒生产商使用烙有他人商标的酒瓶时就产生了商标权侵权问题,今天本站介绍中国两个不同法院对此问题作出的不同判决,感谢微博网友@羊村送村长 和@商标店小二 提供的信息。

案例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2012年9月百威英博(中国)销售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称其享有“百威”及“百威英博”商标使用权。浙江喜盈门啤酒有限公司在生产、销售的啤酒瓶上擅自使用了“百威”、“百威英博”商标和“百威英博”字号,导致相关公众误认。该行为对原告的商标、字号、声誉造成了严重损害,被告方则辩称,被控侵权的酒瓶系回收酒瓶,使用的是酒瓶的容器功能,没有将酒瓶上的标注有原告字号的文字作为商标使用,且使用回收瓶符合国家政策和行业惯例。被告在瓶贴上已经突出使用了自己的商标,与原告有显著区别,消费者不会误认。

法院认为,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啤酒酒瓶上使用“百威英博”或“百威英博专用瓶”文字,属于对“百威英博”商标的使用。回收利用啤酒瓶固然符合环保的政策导向,但酒瓶的转移占有只代表了物权的转移,与商标权无涉,不能认为酒瓶转移的事实赋予了其占有人使用酒瓶上商标的权利。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就属于商标侵权。故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判决浙江喜盈门啤酒公司停止侵害“百威英博”商标使用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在《文汇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本案中,原告起诉时的索赔金额为500万元。

案例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重庆啤酒公司拥有第32类啤酒商品的水滴状图形商标是重庆啤酒公司依法核准注册登记的商标,该公司发现,鹤泉啤酒公司所生产的“金鞭溪”啤酒瓶上烙有重庆啤酒公司所注册的水滴状图形商标。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鹤泉啤酒公司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一审法院,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观点与上海是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相似,认为:鹤泉公司在未征得重庆啤酒公司许可,也未与重庆啤酒公司签订水滴状图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生产的“金鞭溪纯生”啤酒瓶上使用重庆啤酒公司注册的水滴状图形商标,应认定其生产、销售该商品的行为侵犯了重庆啤酒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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