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商标的侵权行为如下:

  一、在相同或者近似服务上,擅自使用与他人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服务商标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服务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服务商标标识的;上述行为主要是指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该服务行业所使用的、带有他人服务商标标识的物品(如餐饮业的餐具等)。

  三、故意为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提供场所、工具、辅助设备、服务人员、介绍客户(消费者)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侵权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带有服务商标标识的物品等便利条件的。

  四、在相同或者近似服务上,擅自将与他人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服务名称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五、利用广告、宣传媒介或者其他引导消费的手段,擅自使用与他人服务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商标,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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