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年底,小天鹅公司才在三门峡市设立“三门峡小天鹅火锅食府”加盟店,但张仙鹏却于2003年1月就在虢国路西段开办小天鹅火锅城,并将原告注册服务商标“小天鹅”用为企业字号。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权。由于被告在诉讼中主动拆除“小天鹅”等字样,并在工商部门进行注销,停止侵权行为,法院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4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记者甲蕤通讯员 赵富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