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2.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2.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所以专利申请前应注意保密,不要在专利申请前以出版物、会议、销售、展览等方式将申请内容公开,以免丧失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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