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在签订该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如不备案,由许可人或者被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缴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和销毁。


三门峡商标事务所,三门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注册,专利申请,高新企业认定  联系信箱:sanmenxia2593888@163.com  ICP备案号豫ICP备09036171号-1
 
CopyRight 2008-2010   电话:0398-2829444    15939822577   服务QQ:1124866368  邮编:472000 地址:三门峡市和平路嘉亿广场3号楼1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