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在签订该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如不备案,由许可人或者被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缴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和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