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杨晓军先生(女士):
您在我公司注册办理的第5类商标“卢敖”现已注册成功,望接到通知后,来我公司领取商标注册证书。
河南亚太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备注:证书已领走